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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化學品系統(tǒng)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
第二章 銷售、購買和流向登記
第九條 公安機關接收同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的頒發(f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后,對屬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的,應當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統(tǒng)。
第十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一)本單位《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等合法證明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合法用途說明,說明應當包含具體用途、品種、數(shù)量等內容。
嚴禁個人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經營企業(yè)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及任何個人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十三條 銷售、購買、轉讓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通過本企業(yè)銀行賬戶或者電子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xiàn)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五日內,通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tǒng),將所銷售、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shù)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進口和分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要求,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作出電子追蹤標識,識讀電子追蹤標識可顯示相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品種、數(shù)量以及流向信息。
第十六條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出入庫、領取、使用、歸還、處置等信息,并錄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tǒng)。
(轉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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